(九)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高等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便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参照大专学历人员待遇执行。用工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加大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
(十)建立完善职业教育攻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大资金筹措、投入力度,实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法,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民间资金举办职业教育。
1.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教育攻坚的投入力度。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市、县(市、区)财政,切实予以保障。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根据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逐年递增。
2.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9年起,市、县(市、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继续落实《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市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10%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
3.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期间,市、县(市、区)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攻坚计划项目建设。国家、省实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建设计划和薄弱职业学校建设计划中涉及我市的项目,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4.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资助金的配套资金。从2009年起,市、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学生。探索并逐步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5.落实省政府制订的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核定的职业院校收费标准。积极建立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的制度,落实乡镇成人学校培训经费,发挥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