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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

  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申报,累进命名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县(市、区)。
  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和单位创建申报,县(市、区)负责考核命名;县 (市、区)负责乡(镇、街道)创建申报,各地级市负责考核命名;各地级市负责县(市、区)创建申报, 自治区负责考核命名。行业系列创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属地综治委考核命名。
  平安命名每年一次,按照申报考核、居民区公告、媒体公示、综治委命名等程序进行。已经命名的,每年按照上述程序审核确认一次。对2008年前命名的平安村(社区)、平安乡(镇、街道)和平安单位,由市、县(区)综治委按照上述标准和程序,在2009年底前完成考核确认工作。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市、县(区)党委、政府必须明确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做到定期接访,带头包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民生建设项目,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的相关规定,按照1-2人标准,配齐配强综治专职干部,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牵头协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信访、人民法院等基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统筹县乡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对村 (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认真落实基础工作责任。乡(镇、街道)要全面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的作用,以平安村(社区)、平安单位创建为载体,健全“三个排查”工作机制,对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情况必须底数清、情况明,做到对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激化。
  认真落实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居)党支部和村 (居)民自治组织建设,以此带动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把村(居)民自治组织维护稳定的实绩作为评定“星级社区”的重要内容,纳入经常化管理。及时排摸、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政组织,为落实平安建设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障。
  认真落实法治保障责任。各级政法机关是“平安宁夏”建设的主力军。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加强以城乡社区警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培训管理专职巡防队伍和群防群治队伍;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审判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政机关要优化法律服务,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牵头建立矛盾纠纷“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国家安全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防范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
  认真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统战、民委 (宗教)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引导支持宗教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主动参与平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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