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标准,稳步推进
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基层单位创建为基础,以平安县(市、区)创建为重点, 自下而上,累进创建。
(一)基本标准
1.平安社区。居民区入室盗窃、抢劫案件,撬盗自行车、机动车案件,小区内跟踪抢劫、抢夺等刑事案件数不高于上年度。不发生故意杀人、爆炸、放火重大刑事案件。业主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测评不低于70%。
2.平安村。盗窃、抢劫村民家庭生产生活资料,破坏农业生产设施的刑事案件不高于上年度。不发生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投毒重大刑事案件。无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纠纷调处不力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村民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测评不低于75%。因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发村民到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上访量排名位于辖区首位的,不得命名。
3.平安单位。除学校、医院以外的一般机关事业单位,无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刑事案件,干部职工无违法犯罪。
4.平安乡镇。辖区平安村、平安单位综合达标命名85%以上。社会面“两抢一盗”可防性案件不高于上年度。无因矛盾纠纷、治安 (安全)隐患排查调处和整治不及时、措施不落实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5.市辖区平安街道。辖区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综合达标命名80%以上。因民生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到市辖区以上党政机关上访量排名位于首位的,不得命名。
6.平安县(市、区)。
(1)县域基层单位创建覆盖率达到100%,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年度测评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2)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60%的旧居民小区经过改造后,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川区 80%的乡镇、山区重点集镇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职治安联防队。
(3)城市区的平安街道达标命名70%以上,川区县(市、区)的平安乡(镇)达标命名75%以上,山区县(区)的平安乡(镇)达标命名80%以上。
(4)辖区8类主要刑事案件不超过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8%,社会面“两抢一盗”可防性案件不超过上年度。
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每年底由自治区综治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责任,应由地方负责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被命名为平安县(市、区),已被命名的取消其平安县 (市、区)称号,并以通报形式告知;不应由地方负责的,则不影响申报命名或保持命名的条件;发生在全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顽固分子聚集来银进京滋事事件或“三股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发生在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在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性治安混乱或突出治安问题;发生在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
(二)命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