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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涉危单位信息平台使用职责:

  (一)保证信息管理平台正常使用;

  (二)上报企业基本安全生产信息并及时更新;

  (三)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监管信息;

  (四)上报本单位安全检查报告;

  (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使用职责:

  (一)掌握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涉危单位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二)掌握涉危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发布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诚信评估结果;

  (四)下发安全生产有关文件、通知,通报安全生产事故;

  (五)下发安全检查通知,公布安全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涉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应当至少登录信息管理平台一次,学习、了解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危单位安全员应当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熟练掌握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其主要职责:

  (一)每日在规定时间段登录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二)负责录入并及时更新本单位各项信息;

  (三)负责上报本单位安全检查报告;

  (四)负责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和工作信息;

  (五)负责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文件和工作信息。

  (六)负责日常平台使用记录,并填写使用日志。

  第四十条 涉危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在情况出现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更新和报告: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发生变化;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大量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品种;

  (三)新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和设备;

  (四)新增加危险化学品库房或储罐;

  (五)危险化学品泄漏报警仪发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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