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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涉危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涉危单位应当向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涉危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普通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库房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作业场所日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出库、入库前,应当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包装物、容器有无破损,并进行登记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大量泄漏可能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第二十五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危单位,应当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涉危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具有高事故风险的作业环节,办理单位内部危险作业许可证,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排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进入有限空间(槽罐、塔、釜、容器、地下储池、管沟、井等)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受限空间内的气体。严禁在受限空间内外投掷工具和物料,严禁向受限空间输送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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