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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涉危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更新报废,严禁超期使用老化、陈旧设备。

  第十三条 涉危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成绩应当记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主要内容:

  (一)正确识别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危险化学品正确使用和防护方法;

  (三)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四)同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

  (五)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涉危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其中,班组级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车间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厂级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发现的隐患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消除。检查结果及整改结果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涉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集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涉危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隐患整改记录;

  (五)事故记录;

  (六)危险作业管理记录;

  (七)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第十七条 涉危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当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涉危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具有危险化学品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职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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