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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8、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县(区)耍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年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企社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在编教职工符合条件的整体移交;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编人员整体移交;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和编制内的医务人员实行与农场剥离,全部移交给县区政府,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在学校、公安派出所、医院的移交过程中,按人员编制数核定支出基数,下划县区财政,不足部分,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9、推进国有农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要积极推进农场机构改革,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加强财务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1)将场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为独立的一级法人。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逐步实现场办企业的民营化;农场所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有条件的也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民营化。

  (2)精简机构和人员。农场的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应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农场所设分场一律撤销,生产队进行合并,每个生产队规模一般应达到2000人以上,管理人员职数控制在3-5人;农场变三级或四级管理为总场、生产队两级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比照税费改革政策,多渠道妥善分流农场富余人员。

  (3)加强财务管理。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

  (4)按自愿原则分离国有农场的“场带村”。在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分离国有农场的 “场带村”,可以继续由农场代为管理,也可以完全脱离农场就近并入邻近行政村或单独设立行政村,“场带村”人数较少,达不到全省行政村平均人数的就近并入邻近的行政村,达到全省行政村平均人数的单独设立行政村。

  10、实行扶持政策,使农场享受当地农村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场农林水、交通、公共卫生、能源、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安排具体项目时,对国有农场项目要统筹考虑,让农场同等享受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入政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要在低保、救灾、救济、优抚、新型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按政策规定把农场统一纳入政策范围。国有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国有农场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并资助国有农场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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