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昌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07]15号)精神,加大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强对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每年从预算内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使用范围

  (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综合应用服务项目;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三)支持信息化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技研发、试点示范及重点信息资源开发的项目;

  (四)保障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及安全使用的项目;

  (五)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以上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公共、共享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

  三、项目审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报送《南昌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列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每年年底前,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根据应用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资金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正式下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