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市直部门的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执行,市财政局不再审批;如使用方向或金额中任意一项发生改变,各部门需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净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当年财力情况,结合市直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经确认后的部门净结余资金等情况,对部门提出的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三)市财政局根据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经过与市直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情况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示,并按规定程序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统一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申请的、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需追加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支出、住房货币化支出,市财政局将首先用部门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由预算追加安排。
第五章 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市直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市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