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卫医发〔2008〕1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97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护士资格准入的管理工作,严格按《
护士条例》依法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程序清楚,切实保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护士注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护士执业注册分别按照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办法执行。首次注册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注册由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政策,做好注册原始档案资料的填写收集、统计汇总、整理上报、备案归档工作。要熟悉掌握护士执业证书发放及护士首次、延续、变更、重新、注销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信息软件》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使护士注册工作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四、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使用卫生部2008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二级以上医院购买医疗机构版,负责本医疗机构信息的录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购买管理简版,负责其他医疗机构信息录入和辖区内所有信息的汇总、上报。省卫生厅负责省直(管)医疗机构的信息录入及全省信息的汇总并报卫生部。
五、2008年护士注册工作对象
1、2008年以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并已经获得护士资格证书及办理护士注册的,给予换证,同时办理延续注册;
2、2008年以前参加全国护理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符合《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尚未办理护士注册的,办理首次注册;
3、符合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卫人字〔2008〕25号)规定考试合格者,办理首次注册;
此次注册工作在2009年2月以前完成。
六、符合《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2008年办理首次注册的,在下一次延续注册前,必须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七、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二年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人员,其学历不再作为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依据。
八、在部队、武警等部门的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换证、发证统一在其主管部门办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办理相关事项。
附件: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工作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监督实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发证、网络建立、信息汇总等工作,受理相关政策的咨询。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管理、网络建立、信息汇总等工作;负责首次注册填报材料的收集、梳理、汇总、上报工作,受理相关政策的咨询。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集体申请注册、换证统计、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注册范围
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三、注册机关
首次注册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注册。按照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护士在县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设区市直医疗机构的护士在设区市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管医院护士在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
四、注册条件
(一) 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成考等专业教育方式学习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