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登记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监测系统进行核对,发现脑卒中、冠心病死亡病例无发病报告卡后,应通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若为需要登记报告的病例,则乡镇卫生院要补填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并及时登记到《脑卒中、冠心病新发病例登记册》。
㈤随访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年年底组织乡镇防保人员对各村(居委会)的脑卒中、冠心病患者进行1次随访,如死亡应在《脑卒中、冠心病新发病例登记册》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质量控制
1.登记报告情况检查。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病例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抽查。
2.业务技术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脑卒中、冠心病登记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3.漏报调查。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2月份随机抽取2家医疗机构(至少1家为县级医院)对上一年的报告情况进行一次漏报调查。
4.发病报告卡的审核。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上报的发病报告卡一一审核,剔除非本县户口的卡片,对于存在缺项、错项和填写不完整等问题的卡片退回填报单位重新核实填写。对于无法确定是否重复的可疑卡片(如虽然姓名不同,但地址、诊断日期均相同)则转给乡镇卫生院,防保医生通过上门或根据卡片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
八、组织实施
1.项目脑卒中、冠心病登记报告工作由省卫生厅领导,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的技术指导。
2.项目县(市、区)的登记报告工作由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领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3.项目县(市、区)卫生局要将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当地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对医疗机构病例登记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4.项目县(市、区)医疗机构由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并协调单位内的病例报告工作,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如保健科或防保科)负责执行。
5.项目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负责登记报告的科室,并安排1名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在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领导组织下,每年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