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与慢病控制项目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鲁卫世项目办发〔2009〕6号)
各项目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卢森堡-WHO-山东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与慢病控制项目2009年工作方案,在已经开展脑卒中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开始在项目县(市、区)开展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现将《山东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与慢病控制项目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与慢病控制项目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掌握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的动态趋势,为制定防治对策、评价干预效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山东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与慢病控制项目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登记报告病种
㈠脑卒中
1.蛛网膜下腔出血;
2.脑出血;
3.脑梗死(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腔隙性梗死、分水岭脑梗死);
4.未分类脑卒中。
㈡冠心病
1.急性心肌梗死;
2.冠心病猝死。
二、登记报告地区
实施卢森堡-WHO-山东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与慢病控制项目的八个项目县(市、区)。
三、登记报告单位
项目县(市、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企业医院,收治地方病人的部队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四、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所有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五、登记报告要求
1.凡具有本地区常住人口、居住5年以上外来人口,在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病房等就诊发现的,经临床或病理、心电图、X线、CT检查,首次确诊的新发病例,均应填写《脑卒中、冠心病发病报告卡》(附件3,以下简称发病报告卡)。
2.脑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第二次急性发作则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登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