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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的;

  (二)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绐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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