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将维护和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密切联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各利益主体,共同协调解决耕地、草地、林地、治安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对干扰、破坏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的作用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创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外部环境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乡(镇)、村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地勘单位与当地群众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要明确乡(镇)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地位,积极维护好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不制止、带头阻挠地质勘查工作或假借修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之名引进施工队伍,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乡(镇)、村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同时,对恶意阻挠、无理取闹,阻碍地勘工作开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要通过及时、公正地处理一批典型案件,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扩大宣传效果。
五、加强沟通协调,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氛围
青海自然条件艰苦,海拔高、气候差、交通不便,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十分困难。各级政府要更多地关心、理解和支持地勘队伍、矿山企业的生产和生活,尽可能在工作、生活上提供帮助。州、县政府要加强与乡、村组织和项目区群众的沟通,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将本地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情况,作为乡(镇)、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通报情况,求得理解和支持,更多依靠地方政府和农牧民群众,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在生产生活中要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和意愿,确保农牧民群众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受侵害,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