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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对应纳入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而自行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等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五、完善政策功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体制。一是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政府采购操作、结算政府采购资金等方面,遵照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贯彻落实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二是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三是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四是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五是加强政策实施监督力度,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健全法规体系,从严处罚各种违规采购行为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从执法处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一是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资金、中标合同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考核评价制度。引入公开评议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依法处理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三是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恶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四是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管,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促进集中采购机构规范化运作。考核结果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集中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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