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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管采职责,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行机制

  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规范化要求。省、州(地、市)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现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的运行机制,改变目前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能混淆、职责不清,“越位”或 “缺位”现象。

  财政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遇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要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实现采购价格、质量最优和采购效率更高。同时,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在代理集中采购项目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省、市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进一步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跨区域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所属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强化预算约束,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界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规模和范围,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数额执行。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应尽快编制和上报采购计划。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5月底前上报并完成政府采购;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要在预算下达1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已安排采购预算、两年以上无故不实施政府采购的资金,财政部门要予以清理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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