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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促进青海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3、在国家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对青海省全民健身中心等以服务群众为宗旨的各类健身场所,积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4 、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和相关税法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训练、竞赛、科研、教育以及直接为群众健身服务等公益性体育设施、承担国家培训优秀运动员任务的训练基地,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从事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5、凡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出资兴办面向青少年的业余体育俱乐部和兴建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赢利性健身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对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赛事活动和优秀运动队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税所得税前扣除。

  7、对企业发生的体育竞赛表演等的冠名赞助,凡符合广告费支出条件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各级财政部门对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要采取“财政拨一点、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一点、发展体育产业积累一点、社会各界资助一点”等办法,切实解决体育事业发展资金问题。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强体育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管理,积极拓宽基金来源,强化基金使用监管。

  2、做好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改善销售环境,增加发行品种,扩大发行量。允许体育行政部门在确保资金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手段灵活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可以将此资金作为资本金,按照股份制方式进行运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于体育产业和体育设施建设。

  (三)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1、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捐助、兴办产业等各种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相关活动。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兴办运动队、开展业余训练,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划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参加省内各项比赛资质等方面与国(省)办体育单位一视同仁。对社会力量加入和参与许可的体育产业经营,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准入门槛。对捐赠者,所在地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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