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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大环发[2009]152号)

  一、基础管理

  1、具有完备、齐全的企业建设和经营的各种基础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2、有健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操作规程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3、按规定进行年度转移备案,及时、准确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规范运行转移联单。

  4、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5、建立组织机构架构,设有环境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环境管理人员。

  6、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有人员培训记录。

  7、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须设置规范、醒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运营管理

  1、运输

  (1)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须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应有车辆租赁合同或协议。

  (2)运输车辆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器材。

  (3)运输车辆应加装GPS,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4)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转移联单,以备检查。

  2、贮存

  (1)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范。贮存场所保持通风良好;具有防淋、防渗措施;不得连接雨水管网;贮存场所有围堰;有专人看管。

  (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

  (3)危险废物应设专用仓库,贮存量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利用、处置

  (1)利用、处置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工艺改变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2)在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转正常,工况良好,设备完好率100%。

  (3)经营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不得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4)利用、处置场所环境规范,无乱堆、乱放、跑冒滴漏的现象。

  (5)经营单位新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水等二次污染物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应与处置方签订处置合同,有废物转移凭证。转移新产生危险废物的须按规定办理转移联单。

  (6)产生含油废水的单位应建设含油废水处置设施,有废水排放日常监测记录;暂未建设含油废水处置设施的,应将废水委托给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与处置方签订处置合同,有废水转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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