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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大环发[2009]152号)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环发【2009】152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我市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运营状况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写报告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年度运营状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于10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

  二、专家评审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结合评估报告对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能力及应急能力进行现场评审,并对上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企业整改

  市环保局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各经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及专家评审事项参照《大连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细则》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不超过5年。原《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大环发[20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细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大连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细则

  为顺利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营状况评估工作,为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专家评审提供参考,实现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量化考核,切实达到规范管理、降低风险的目的,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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