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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局每年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安排食品风险监测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三季度应向市局财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局每年应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及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等。

  区域性食品,指地理上的某一范围的地区生产的食品,具有集中性和相似性。

  风险监测,通过建立一系列信息收集、信息跟踪等措施,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及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略)

  附件2: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附件3: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研判专家名单(略)

  附件4: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研判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2:
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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