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0.2 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
28.10.3 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 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9.1.1 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9.1.2 发包人每月 日支付 元分包合同价款。
29.2 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0、违约责任:
30.1 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 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2 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3 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0.1.4 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0.1.5 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0.2 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30.2.2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 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30.2.4 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 承包人未在每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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