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煤矿在鉴定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规定检测地点、时间、具体检测人员和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瓦斯等级鉴定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7、瓦斯等级鉴定数据检测人员必须严格认真负责,按方案操作;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完好,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数据采集的人员应对所采集的数据签字负责。
8、煤矿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的要求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鉴定报告审核、签字,有关鉴定资料应加盖煤矿公章。无论是煤矿自行组织鉴定,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煤矿企业都要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9、煤矿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炭集团公司。其中,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上报至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属煤矿上报至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辖煤矿上报至省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企业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截止时间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确定。
三、从严审批把关,按时汇总上报
1、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煤矿企业上报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细致的审核,并明确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核意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提出审核意见时,不得在上年度批复等级的基础上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2、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初审时,要深入矿井,了解情况;对鉴定报告中的鉴定工作方案,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和风量的检测地点、时间,矿井的实际生产天数、实际产量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3、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对直属煤矿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审核时,省煤炭集团公司在对所辖煤矿上报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审核时,应把鉴定结果与上年度情况进行比较,严格把关。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最迟应于10月底前,将所辖所有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连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正式行文上报至省煤炭行业办。
4、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煤炭企业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