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制度》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08〕21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以下简称“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为规范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真实反映矿井瓦斯等级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1、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本地区、本单位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落实具体分管科(处、室)。
2、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按期开展。
3、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应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作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分管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责任制。
二、规范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和有关程序规范地开展。提交的鉴定报告内容应符合该两项《规范》的要求和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并选择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大的月份进行。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也应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的要求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未能进行鉴定的煤矿,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申报。
3、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一般选择每年7~9月期间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大的一段时期作为鉴定月开展矿井瓦斯鉴定工作。
4、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自行组织进行鉴定。自行组织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专业通风管理机构、专职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并有齐全的仪器、仪表和有关设备。
5、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2008〕26号文要求,开展鉴定的中介机构须取得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