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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九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省、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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