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各市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招标结束后,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商务厅制定。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环保厅从已备案公布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1-3家,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流通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方便快捷”原则,具体确定企业申领补贴的财政机关。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淘汰报废后应无偿交给经有关部门备案公布的处理企业,并凭处理企业开据的收购凭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同时按交售本办法规定的品种取得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按规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