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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扶持就业政策

  (一)实施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倾斜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如参加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如退役当年未能报考或报考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相关招录规定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于3年内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市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招收公务员(警察)的,按30%的比例专门招录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二)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退役士兵家庭为城镇低保户的补贴4000元,为城镇低保边缘户的补贴2400元,为一般家庭的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实施典当融资优惠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当行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相关典当行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五)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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