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审办发〔2008〕37号)
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
根据审计署审计统计改革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统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审计统计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审计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现根据我省实际,修订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统计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式
1.考核对象:各设区市审计局、省厅各业务处
2.考核内容:统计基础工作、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
3.考核方式:每季度(不含一季度)按百分制计算,季度初评,年终总评,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前三名的设区市审计机关和前三名的省厅各业务处给予表彰;对连续两年获得第一名的市审计机关和省厅各业务处的统计人员发给表彰证书。
二、考核标准
(一)统计基础工作(10分)
1.报送资料(10分)
省厅各业务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网传与报表数据一致的统计台账及相关的审计文书、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登记表。
各设区市审计局负责报送包括所属县级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登记表(5分);推荐一篇县(市)审计局综合统计分析或专题统计分析(5分),以上应以纸质季度报表一同报送,每迟报一天扣2分。
(二)报表(55分)
1.季报表(35分)
及时性(10分):季末1日前,各被考核对象通过电子邮件向省厅办公室报送报表。10日内将纸质季度报表报达省厅办公室,每迟报一天扣2分。
报送报表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真实性(20分):所有审计统计报表、审计台账指标的填报,都必须严格按照《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填列,要求做到不虚报、重报、漏报,与上期数据口径一致;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都必须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统计台账指标没有标明出处扣3分,没有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扣2分, 报表发生一处技术性差错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