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采集总数、合格数及覆盖范围
1、旅行社类数据90%采集到位;旅游景区A级景区数据90%采集到位;星级宾馆90%到位;
2、有效采集本辖区内对游客开放,含收取门票或免费开放的未评级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村),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等旅游景区(点)数据,采集数达90%以上;
3、数据审核合格总数占上报数据总数的90%以上;
4、采集本区域已规划并对外推介的国家级旅游线路、省级旅游线路,区域级旅游线路及跨地区旅游线路,数据达90%以上;
5、有效采集到市、县(市、区)旅游目的地交通数据;
6、尽可能对本地区未评星级的旅游饭店(宾馆)、定点旅游住宿接待场所,本地名优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娱场所进行数据采集,各类数据不少于8条。
(二)数据审核与更新
能依据《12301旅游服务热线数据采集标准(试行)适时组织对已合格数据审核与更新,做到每两个月审核一次,发现错误能及时修改与上报。
(三)组织实施
1、组织有力,明确分管领导,有明确负责部门和组织分工,明确责任人,能有效组织信息员开展数据采集工作,能妥善解决数据采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本地区数据采集目标,制定了采集工作实施办法和数据采集的长效机制。
2、信息员队伍健全,形成了市-县(市、区)-A级旅游景区(点)三级信息员队伍。
三、中等级标准
(一)数据采集总数、合格数及覆盖范围
1、旅行社类数据80%采集到位;旅游景区A级景区数据80%采集到位;星级宾馆80%到位,市、县(市、区)级旅游目地数据80%采集到位;
2、有效采集本辖区内对游客开放,含收取门票或免费开放的未评级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村),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等旅游景区(点)数据,采集数达70%以上;
3、数据审核合格总数占上报数据总数的85%以上;
4、采集本区域已规划并对外推介的国家级旅游线路、省级旅游线路,区域级旅游线路及跨地区旅游线路,数据达85%以上;
5、有效采集到市、县(市、区)旅游目的地交通数据;
6、尽可能对本地区未评星级的旅游饭店(宾馆)、定点旅游住宿接待场所,本地名优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娱场所进行数据采集,各类数据不少于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