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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的非上市企业;
  (二)科技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且利息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贴息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科技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总额和科技企业出质的知识产权类型合理确定补贴比例,一般为科技企业实际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70%,但一家科技企业连续三年享受的贴息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备案、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其中,银行金融机构还需在重庆银监局备案,备案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对外公布。已备案的银行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报告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还款情况。
  第八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并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初审科技企业提交的贴息资金补贴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知识产权证书及质押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付息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第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两次集中审定科技企业贴息资金补贴金额。第一次在4月底前,集中审定上年度10-12月和当年1-3月的贴息资金补贴;第二次在10月底前集中审定当年4-9月的贴息资金补贴。审定结果分别于5月份和11月份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出现异议时,由市科委负责调查,并与市财政局重新审定,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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