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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四日 粤价〔2008〕298号)


汕尾市物价局:
  《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请示》(汕价函〔2008〕66号)悉。经研究,同意在我局新的人才交流服务收费规定未出台前,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仍按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和《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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