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悬挂。
第五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隶属关系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宇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