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范围。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和登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保护标志牌和说明牌。
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历史建筑的管理按照《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规划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自其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控制范围。
文物行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及时为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设立标志。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将工程设计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