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已依法登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已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但尚未公布的历史遗迹。包括:
(一)古文化遗址、遗迹;
(二)古墓葬和近现代名人墓葬;
(三)古建筑、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优秀保护建筑和历史旧宅;
(四)古代石刻、壁画和红军标语;
(五)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
(六)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
(七)其他历史遗迹。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