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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为行政执法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的,纳入审核审批范围。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市为“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区为“××区农业(畜牧)行政执法支队”,县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由区县(自治县)按辖区农村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核定。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已审批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中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不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件或不能胜任与不宜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或《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不准作风粗暴。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

  七、切实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设计和规划,指导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有序推进;其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牵头组织协调执法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执法机构要主动接受同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区县(自治县)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的日常执法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检测检验设备、取证设施、案件补贴等能力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区县(自治县)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相应经费,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保证执法机构正常运转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以及调查取证、快速检测、档案信息处理设备等。从2009年起,结合区县综合执法推进和自身经费安排情况,市级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区县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和重大执法活动。农业执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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