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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把握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基本原则

  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部门职能管辖范围与机构设置不同的实际,坚持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推进综合执法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模式,不搞“一刀切”。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必须坚持统筹实施原则,已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有编委批准的正式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与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执法手段、有完善的执法制度、有明显的执法效果”的“五有”标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尚未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五有”标准,尽快调整职能、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平稳运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必须坚持以区县为重点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要求,本次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推动区县(自治县)一级、加强区县(自治县)一级、巩固区县(自治县)一级。

  三、科学界定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与内容

  农业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搞跨部门综合。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产业指导、检验检测等仍由原机构承担。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受托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职能,具体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单独设置畜牧兽医部门的,在法律法规授权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

  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农业综合执法模式

  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可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可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鼓励探索实行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几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模式。单独设立畜牧兽医部门的,兽药、饲料、种畜禽等处罚职能,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并承担,但必须增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支)队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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