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年度增殖放流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放流品种选择、苗种培育、规格确定、检验检疫及效果评估等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数量、规格等,应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必要时,可划定临时保护区,明确临时禁渔区和禁渔期,加强放流苗种的保护工作。
加强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种质鉴定和检验检疫工作,确保放流质量和生态安全。各地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以本地种原种或子一代为主。严禁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同一水域内开展多品种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比例。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所需费用由放流单位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增殖放流项目所用苗种由市级(或农业部指定的)水产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方式采购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提供经济物种苗种的,应当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提供珍稀、濒危物种苗种的,应当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选择应以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为重点。利用中央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放流珍稀濒危物种的,放流苗种须由农业部审核公布的单位提供。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技术条件和增殖放流品种特点等委托有关技术部门和科研机构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估。尽快开展各管辖水域内水生生物资源的动态监测,综合评估资源保护效果及资源变动趋势,做好放流工作的生态风险评价。
四、认真总结,做好统计,及时报送资料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和总结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上报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今年起,每年7月10日前将当年度上半年增殖放流情况报市农委渔业发展处(报表格式见附件);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年度增殖放流工作总结(包括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放流图片、公开公示文书、招投标文件、媒体报道材料等相关资料)、来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总结及相关资料均同时以纸质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