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严格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
(八)严格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前期工作质量控制,严格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推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大科技攻关力度,争创优质工程。加强安全督查,建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和水上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工程安全。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和征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和廉政“双合同”目标责任制。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律纳入省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积极开展“双优双创”活动,真正做到干部优秀、工程优质,努力创建“廉政阳光”和“两型交通”示范工程。
(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投资商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建设达60天的,或者因施工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协议)要求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投资商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实施更换投资主体、调整股本结构、撤回特许经营权等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
(十一)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要重点研究并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同时,严格兑现省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关于抢抓机遇扩大内需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使高速公路建设真正成为硬指标、硬任务,定期调度、督办。
(十二)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建设单位提供征地红线图后,沿线地方政府在2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控制性工程先期用地手续批复后,要在1个月内提供控制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和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地;正式用地手续批复后,在2个月内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被征地群众的补偿费,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依法维护项目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的黑恶势力,坚决制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卖材料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进行敲诈、干扰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群众支持的高速公路建设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