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老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保,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经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其待遇享受不变。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标准按当地当期最高标准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医疗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按原方式继续参加,也可自愿退出,从次年起选择参加以下其中的一种医疗保险: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鼓励按照《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按照《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四退三还一护”人员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可按照《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4.失业保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办理了《失业证》的,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灵活就业证明》后,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各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失业保险业务,符合《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5.低保。“四退三还一护”人员符合《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享受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