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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新建安置区用地使用管理

  新建安置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对安置人员统一实行“农转非”,并办理户口改性相关手续。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可参照《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政办〔2009〕53号)的规定执行。

  (1)预留安置地统建房安置。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已经取得的预留安置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原则,进行新村或城镇小区住宅建设及安置。

  (2)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按照城乡规划,选择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安置,也可将安置房用地与经营性开发用地按照城乡规划一并出让,在土地出让和招拍挂中一并解决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

  3.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按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性质的原则,为有效地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参照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农用地补偿标准报市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退出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由乡(镇)收回承包权或使用权,按照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或土地利用用途,并鼓励通过生态公园等形式,将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三功能有机结合,推动土地生态建设和承包权规模化经营。

  (二)农房建设管理

  集中安置新区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按照“三高、三化、三精”(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规划,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设,精心、精细、精品管理)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中建设、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安置房建设原则上按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由县区(管委会)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规划方案须报经市规委会议审定。

  (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原则上实行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城镇人口,并与城镇人口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1.就业。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四退三还一护”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力,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开展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四退三还一护”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调动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四退三还一护”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认真落实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援助。通过政府扶持就业,社会帮助就业,社区组织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帮助“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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