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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清理小金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学校"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对私设"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各学校,由学校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具体办法参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表一至表 四)(此表格在版式文件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
  (表一至表四)

  表一
  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
  准垂直压缩率(系数)表

  

表一

 

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

准垂直压缩率(系数)表

岗   位

岗位津贴系数

  正高级教师

1.8

  中学高级教师

1.5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1.3

  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1.1

  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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