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导致信息审查不严、内容失真、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等问题,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市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