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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中府〔2009〕7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省相关要求,决定设立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听证、审议、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协调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副主任担任;常任委员由市依法治市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法制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不超过15名)按《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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