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产业化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试验材料、工艺设计、市场调研、样品及产品制作,以及开发产品所需的必要设备购置与产品测试等方面的支出。
(二)合作交流费。主要用于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三)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服务和工作条件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在资助经费的5%以内。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三条 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如因故中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优秀成果转化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实物样品等),供验收专家组审查:
(一)项目申报书、合同、验收申请等原件。
(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项目批复文件。
(三)优秀成果转化效益报告。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成果、专利等相关材料。
(五)成果转化实物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验收意见,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