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二)及时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配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时予以解决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对不接受检查及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合作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成果转化产生的责、权、利按《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优秀成果转化立项项目,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商重庆市财政局确定,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专项管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