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奖补因素上,应综合考虑各地农牧业人口、农村牧区劳动力、盟市和旗县安排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金额、地方财力状况等情况,据此制定自治区对各盟市的奖补标准。在奖补比例上,应体现“先筹后奖、筹补结合”的原则,农牧民筹资筹劳和其他非政府投入数额,一般不应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3,在此基础上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奖补。在奖补内容上,提倡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具体奖励和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奖补工作程序
奖补工作按照“先规划、后申报,先审批、后建设,先实施、后奖补”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由议事主体(包括行政嘎查村、村民小组、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后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议事主体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旗县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和农牧业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复审。对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要充分发挥旗县和苏木乡镇贴近农村牧区、熟悉基层的优势,由旗县或苏木乡镇审批;对一些筹资较多的重点议事项目,由旗县上报盟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
为使工作尽快开展起来,旗县可先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一些项目可实行建设与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全部兑现奖补资金。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旗县后,统一由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在旗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列入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奖补资金一般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只有在农牧民筹资、议事主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嘎查村提出申请,由旗县或苏木乡镇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七、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引导农牧民按照程序开展筹资筹劳活动,防止不顾农牧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加重农牧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一次议事筹集两年的资金和劳务,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盟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根据《通知》精神,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年人均筹资上限控制标准调整为:以盟市为单位,向农牧民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08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确定额度后一定3年不变;筹劳上限控制标准为:每个农村牧区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工日。旗县以下不再单独制定相关标准。各盟市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应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并经自治区审批后执行。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抵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