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切实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出国的直接到市财政办理核销。各县区组团出国的,统一由县区财政上报市财政核销。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计划以及经费开支标准等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县区须在回国后30天内办理出国用汇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一)经出国(境)团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外汇费用核销表及有效支出凭证。
(三)核销费用时,除按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零用费、伙食费、公杂费不需提供发票外,其他费用均须提供境外已翻译的分项原始发票,原则上不得以一张大发票作为所有支出的凭证。
(四)出国人员个人包干使用的零用费、伙食费、公杂费及在国外发生无法取得发票的合理费用,应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支出证明单,具体说明用途,由经手人、团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市财政局加盖“核销专用章”后,所在单位方可作为有效支出凭证报销。
(五)凡参加上级单位组团出国(境),确实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以组团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同时,应向组团单位索取总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作为按个人分摊费用的凭证。
(六)国际机票原则上到省定点机票采购单位购买。核销时,出国人员应持出国机票购票单、定点售票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及机票原件,经市财政局审核并加盖“核销专用章”后,回单位报销。
(七)除国际旅费、境内差旅费、护照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核销的境外费用外,单位不得为出国人员报销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贯彻“勤俭办外事”方针,严肃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不得超经费预算,或在无预算情况下安排出国(境)活动,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