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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九、不予补偿范围
  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参合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一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15%以内、市内三级医院控制在25%以内。参合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同意。
  (二)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三)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六)各种矫形、减肥、健美及纠正生理缺陷(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等)的费用;隆鼻、隆胸、矫治斜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的费用。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八)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九)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
  十、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区参合医疗机构门诊药费、住院补偿实行当场结报。
  (二)参合人员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合管办审核,金融机构办理支付手续。
  1.转诊的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村(居)委会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转院批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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