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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做好辖区内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变更和自筹资金收缴工作。
  2.加强对辖区内参合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3.做好辖区内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4.区合管办下达的其它任务。
  (六)参合医疗机构负责为参合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省和市新农合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核准参合人员参合资格,收集参合人员补偿的相关资料。
  3.向参合人员如实告知新农合政策和各项补偿规定。
  4.对参合人员申请补偿的材料进行审核。
  5.出具参合人员费用补偿结算单,实行当场结报。
  6.乡(镇)参合医疗机构负责将辖区内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7.承担市、区合管办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它工作。
  (七)金融机构负责市区新农合补偿兑付资金的承办业务。主要职责是:
  1.建立市区新农合计算机补偿兑付网络。
  2.负责对参合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和制证工作。
  3.受理市外就诊的参合人员补偿资金支付工作。
  4.及时完成新农合基金运行的统计分析,并向市合管办反馈相关情况。
  5.承担市区新农合补偿兑付工作及运行成本。
  6.承担与市合管办约定的其它事项。
  七、就医及转诊
  (一)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愿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市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均可作为市区新农合参合医疗机构;市区所有参合人员均可在市区参合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并享受统一的补偿政策待遇。
  各区新农合参合人员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东方医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出具转诊意见,并经市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市外、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二)危、急、重病人急需转诊的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八、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新农合费用的补偿分定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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