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教学场所。城市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40亩。主城区和县城中心人口集中且地价居高区域可适当降低。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和农村学校均不含占借用外单位土地、校舍或被外单位占借用土地、校舍及教职工宿舍和独立附属非教学用机构占地及建筑面积)。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场地和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图书馆,适用印刷图书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册,三年内生均不低于30册。
报刊、杂志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种,三年内不少于100种,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种,三年内不少于60种;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计算机按生机比10:1配备。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所有教学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总值加工制造类专业、医药类专业不少于300万元,其他专业不少于200万元。所有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办学,不得利用收取教育储备金等集资方式作为经费来源。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经法定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学校在设立之前,按有关规定,须一次性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均属举办者,由审批机关监管,只能用于学校特殊情况下应急和学校终止办学后债权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