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8〕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中职学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06年颁发的《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